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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風險?

2007年林某甲出資50萬讓盧某某、林某某代持股“雲浮市某A電力有限公司”並通過法院拍賣取得取得土地及發電機等。

2009年盧某某、林某某把“雲浮市某A電力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林某甲為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的雲浮某B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轉讓價為50萬元。

2012年雲浮某B電力開發有限公司把“雲浮市某A電力有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廣東某石材有限公司,陽合同50萬,陰合同4400萬元,其中4350萬股權轉讓收入轉入林某甲私人賬戶,稅局只申報50萬。

2017年2月15日稽查B公司2012-2013年帳435025%=約1087.5萬元。

2017年3月17日對B公司做出處罰決定補企業所得稅1086萬元+罰1086萬元+滯納金約1000萬,限期十五日繳納上述稅款、罰款、滯納金約3200萬。

2017年4月7日超15日未繳上述稅款。

2017年9月6日盧某某逃稅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黃某某逃稅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上述案例給我警示,稅務違法代價極高,當事人付出了沈重的代價,今天我們探討壹下港澳臺企業股權轉讓的涉稅風險?

經了解林某甲實際上是通過香港公司100%控股國內B公司,B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權,轉讓A公司名下的土地,取得4400萬元。如下圖:

林某甲其實可以通過轉讓B公司股權,或者轉讓境外香港公司股權,壹樣可以達到轉讓的目的,若轉讓B公司股權,或轉讓境外香港公司股權稅率是10%,是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股權,預提所得稅10%,應納稅僅有400萬左右。

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股權轉讓壹般征稅規定

預提所得稅為10%

依據:國稅20173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

1、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20173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

解析1如何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與股權原值?

以外幣計價的。首先確定外幣,無需換算成投資時的外幣,直接按照取得或轉讓時外匯確定;其次確定匯率,按照三個時點之壹:扣繳義務發生日、填開稅收繳款書日前壹日,限期繳稅決定日前壹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來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的匯率。

解析2享有的留存收益能否扣除?

跟中國居民企業轉讓股權壹樣,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解析3分期收款轉讓股權如何納稅?

對於非居民企業分期收款轉讓股權的,37號公告規定了優惠政策: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後,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換言之,納稅遞延。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規定,股權成本價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

非居民企業納稅人股權轉讓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財稅200959號文第七條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七、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壹)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壹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壹居民企業股權;(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納稅人股權轉讓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小結:

合理的商業目的

權益連續性原則

經營連續性原則

外——外(100%直控,預提所得稅未變化,3年不轉讓)

外——內(100%直控)

內——外(100%直控)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關系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其資產或股權轉讓收益如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在10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即自然人股東轉讓內地居民企業股權如何征稅?

外籍人士轉讓股權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20%。

根據2006年頒布的《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第十三條財產收益第四款規定,轉讓壹個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直接或者間接由位於壹方的不動產所組成,可以在該壹方征稅。第五項規定,轉讓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該項股份相當於壹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權,可以在該壹方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第七條進壹步解釋,安排第十三條第四款及議定書第二條,關於轉讓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該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不動產所組成,則該不動產所在方擁有征稅權的規定中“主要”壹詞,根據議定書的規定為50%以上。對該規定暫按該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間公司賬面資產曾經達到50%以上為不動產理解及執行。第十三條第五款,關於轉讓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該項股份又相當於壹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權時,可以在該壹方征稅的規定,執行時暫按以下原則掌握:如香港居民曾經擁有內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當其將該項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並取得收益時,內地擁有征稅權。

根據這壹規定,香港籍人士持有股份居民企業不動產價值達50%,並且持有股份達25%,內地稅務機關才擁有征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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