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使用權計稅依據的規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前款所稱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第15號):六。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面積。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以該證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土地面積。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提供土地使用權信息的文件通知》(國土[1988]189號),3。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規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算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未組織調查的,以政策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資料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未頒發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管理部門未提供土地權屬資料的,暫以納稅人(土地使用者)如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今後,隨著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證和地籍調查的進展,我們將進行相應的調整。提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如果沒有組織勘測,沒有發放土地使用證,企業可以先據實申報土地面積,等土地使用證下來後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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