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難度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耕地征收免稅。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3.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
4.企業免稅用地。企業所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土地能與其他企業的土地明顯區分的,可參照已撥付財政資金用於事業的單位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土地改造救濟期限。開山填海和改造後的廢棄地,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限內確定。
6.特定土地救濟。下列土地的免稅由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個人所有的住宅及庭院用地、調租改革前房地產管理部門征用的住宅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宿舍用地、民政部門持有的殘疾人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7、倉庫冷庫泄壓。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8.電力用地免稅。電力工業管道和水源用地。水電站用地不包括電廠、工業生產、辦公和生活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和變電站用地。火力發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經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土地閑置後,不能給企業帶來利潤。如果仍按原土地使用稅標準繳納,顯然會增加企業負擔,而減免閑置土地使用稅可以使企業減少壹些支出,但企業要提前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並提供這部分土地的相關材料。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如果使用的土地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應及時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