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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面積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確認計稅面積的依據是:(1)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二)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載明的土地面積為準;(3)缺少土地權屬和面積資料的,以納稅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多層建築的,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以房產證上註明的面積為準;產權證上未註明建築面積的,按以下公式計算:(自有或使用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總建築面積。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占用的土地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征收;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實際占用土地面積或稅務機關核定的面積征收。用建築面積除以層數來計算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的方法,只是在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土地面積的情況下的壹種簡單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衍生問題:

土地使用稅面積怎麽改?計稅面積壹般是以企業產權證或者土地轉讓合同上註明的面積為依據,想修改計稅依據是不可能找到稅務局的。妳需要找房管部門或者國土部門變更房產面積,稅務部門會給妳修改土地稅的計稅面積。稅務機關無權規定應稅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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