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常大的壹個變化是:土地出讓金轉為稅收。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過去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幹年地租總和,采取壹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改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那麽此次就是對土地出讓金定性了,有了清晰的名分。過去土地出讓收入征繳存在彈性空間。對於房企而言,緩交、少交土地出讓金的通路被堵死。稅收具有強制性,需要按時繳納,某種程度上說,對於開發商的拿地自有資金要求進壹步提升,前融能力也要進壹步加強。
法律依據:財政部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八條 除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與使用權人簽訂出讓、劃撥等合同後,應當及時向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傳遞相關信息,確保征管信息實時***享。稅務部門應會同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做好業務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工作,並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確保征管信息實時***享,賬目清晰無誤。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並附文字說明材料。各級財政、自然資源、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把思想認識統壹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強化部門協作配合,形成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協同***治合力。各地在征管職責劃轉試點工作中若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稅務總局報告,稅務總局應當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根據試點情況,研究完善具體征繳流程,指導各地做好劃轉工作;涉及地方跨部門協調難點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請地方政府及時協調解決和處理,確保劃轉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