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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時稅務局會發文嗎?

稅務局必須且必須開具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憑證。

文件依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發展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按不低於征用前的稅率執行。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而未設置賬冊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確定轉移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未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土地增值稅:是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以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法定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收,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經批準預征土地增值稅

預處理範圍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土地增值稅。

預處理速率

除普通標準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外,其他不動產按照以下稅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1,獨棟商品房:5%;

2.商業、辦公及其他生產經營性房地產:3%;

3.除獨棟商品房以外的住宅房地產:2%。

納稅人開發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轉讓收入。無法區分不同類型不動產轉讓收入的,應當按照預征率最高的不動產類型預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類型的定義

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類型,應當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不能確定或者轉讓的房地產不符合許可規定的,應當根據轉讓房地產的實際形態或者用途確定。

申報期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在取得房地產轉讓預售收入的次月的1-15日內預繳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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