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 為規範我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適用範圍:
納稅人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 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應納稅額=房地產計稅收入×核定征收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