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條件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普通標準房是指按照當地普通民用住房標準建造的住宅房屋。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房。“普通標準住房”的認定可嚴格控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房價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範圍內。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房屋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在65438+同級別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價格的0.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對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房並從事其他房地產開發的,增值額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增值額或者無法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壹)項的免稅規定。二是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用、收回的不動產。納稅人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上述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國家建設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的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納稅人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上述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免征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對個人住房銷售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以不動產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壹方以土地(不動產)作為股份投資或將不動產作為聯營條件轉讓給被投資、聯營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上述房地產以投資、合資方式再轉讓的,征收土地增值稅。壹方出地,另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按比例劃撥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並中,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給被兼並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2.對於納稅人有完整財務制度,能夠準確計算收入和成本的土地增值稅抵扣項目,按照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抵扣項目金額:65,438+0,取得土地使用權應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的土地款和國家支付的相關費用。2.土地開發、新房和配套設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工程費用、建築安裝費用、基礎設施費用、公共設施費用等。,這些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扣除。3、土地開發、新建房屋、配套設施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可按房地產轉讓分攤,提供財務中心證明,同意扣除,但不能超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其他房地產費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開發成本之和的5%扣除。4.房地產轉讓稅。繳納營業稅、建築稅和房地產轉讓印花稅。轉讓不動產所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可以隨稅壹並扣除。5.加扣。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以從其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和房地產成本之和中扣除20%。三。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2、整體轉讓未完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3.在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者占用的;2.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4.省(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