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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有哪些成本不能加計扣除?

國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在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由於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繁多,核算比較麻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特別是加計20%的扣除時,需要特別註意。

第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繳契稅可計入加計扣除基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契稅的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第二,裝修費用能否加計扣除視情而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其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第三,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率按每年加計5%計算。

第四,房地產企業單獨修建的售樓部、樣板房等營銷設施費,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擴展資料:

稅項扣除

1、法定稅項扣除。下列項目,準予納稅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即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具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包括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不超過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金額,據實扣除。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兩項之和金額的5%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1)、(2)項規定的金額之和10%以內計算扣除;

(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確認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是指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本條(1)、(2)項即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成本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6條、《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

2、代收費用扣除。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其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壹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計稅,並相應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予以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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