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信訪總量在增加。從舉報內容分析,前三年主要反映了農民住房亂收費、村級財務管理混亂,甚至建立賬外賬等經濟問題。目前,經過壹段時間的集中治理,此類問題已有明顯改善。從2011到2013,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和上級撥給三農建設資金的增加,他們私自買賣。
2.民生拆遷等重點領域案件易發多發。主要表現在壹些部門承辦民生工程和壹些村幹部貪汙挪用各類惠農資金,騙取低保、救災資金、土地補償款、扶貧資金等。農民和城郊居民故意搭建或搭建違章建築以榨取政府拆遷資金,甚至有關部門在拆遷安置項目中縱容、包庇上述行為。2012年8月,區紀委查處了壹起某村委會主任因私搭亂建阻礙公開執法的案件。村委會主任以舊房改建、危房改造為名,未經鎮、規劃部門批準,私自搭建違章建築。在此過程中,鄉鎮稽查人員多次勸阻違建,上門開展思想工作並采取警告拆除等手段,但沒有起到任何作用。該同誌明知存在違法建築,仍多次勸其不改,壹意孤行,其行為已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錯誤。最終,紀檢部門給予了他嚴重的黨紀處分。
3.它引發了許多群眾的請願。農村幹部貪汙受賄等經濟犯罪嚴重制約了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再加上基層農村家庭勢力的影響,最容易激起民憤,造成幹群關系緊張,引發群體上訪,甚至集體訪、越級訪,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從近幾年的信訪情況來看,壹些查處村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村,基本都是群眾上訪的重點村。
4.發現線索難,調查取證難。現在農村有知識、有意識、懂政策的年輕人大量外出打工,即使想舉報也因為費時費力影響工作而放棄舉報。有些人害怕舉報“宗族勢力”的威脅和報復。雖然有人舉報,但線索不清,內容不具體,或者問題反映時間長,導致無法查處。部分涉案人員或知情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大部分時間外出打工,難以配合取證。
5.作案手段復雜多樣。在經濟方面,違紀違法的主要表現是:貪汙、截留、私分、冒領土地補償款、救災、扶貧等款物;公款私存或借給他人計息,或借給親友;企業改制、資產轉讓等集體資產處置過程中非法占有集體資產的;財務管理混亂,吃喝揮霍,自由支配開支等。
第二,農村基層幹部違紀違法案件頻發的原因分析
1,幹部文化程度和綜合素質低。從近5年被立案調查的村幹部來看,大多文化程度較低,大專以上學歷的僅9人,高中及中專學歷的23人,初中及以下學歷的29人。文化素養淺,導致基層幹部忽視政策理論學習,忽視人生觀價值觀的轉變,對黨和國家的政策制度法律知之甚少,紀律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壹些幹部被查處時沒有意識到自己觸犯了黨紀國法。
2.“最後壹次”是認真的。被查處的幹部,大多表現出違法時的心理和動機,從最初的惶恐到後來的享受,以至於最終無法自拔。在作案過程中,大多數人都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非常隱蔽,不會被發現。有些人往往有“最後壹次”的心態,下次就不做了,但是又停不下來。
3.待遇不好導致心理失衡。壹些農村基層幹部待遇普遍偏低。隨著國家壹系列強農惠農政策的出臺,大量支農惠農資金湧向農村。面對如此大的壹塊低工資蛋糕,壹些農村基層幹部在不平衡心理的驅使下,鋌而走險,做出了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
4.監管嚴重缺失。由於缺乏專職人員,力量薄弱,中心工作多,鄉紀委無法對村幹部進行監督。鄉鎮在提拔任用村幹部時,缺乏壹套成熟的考察和考核機制,特別是在政治問題上,更強調當地的“影響力”和工作的“推動力”。這樣,壹些宗族勢力強大的人進入了幹部隊伍,群眾對村幹部的行為不敢聲張,監督不力。
5.基層紀檢幹部“無力”辦案。目前,新洲區9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共有18名專職紀檢幹部。由於基層紀委人員變動頻繁,經驗不足,無法辦案。在辦案過程中,人情往來、層層招呼太多,外界幹擾因素嚴重影響辦案,以至於紀委沒有辦案的勇氣。
6.發現線索難,調查取證難。目前,農村有知識、有意識、懂政策的年輕人大量外出打工。即使想舉報,也因為費時費力影響工作而放棄舉報。有些人害怕舉報“宗族勢力”的威脅和報復。雖然有人舉報,但由於線索不清、內容不具體,或者問題反映時間長,無法展開調查。部分涉案人員或知情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大部分時間都在外打工,很難配合取證。此外,基層紀委查辦案件的手段簡單有限,措施單壹,壹些疑難復雜案件難以辦理。
三、關於做好基層辦案工作的幾點建議
基層幹部直接與群眾打交道,其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群眾面前,影響和負面作用非常強烈。如果不及時查處和糾正,會嚴重影響黨委政府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加大查處力度。因此,提出以下建議:
(壹)給農村基層幹部“補腦”。
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違紀違法現象頻發,與其文化水平低、政治觀念和法律意識缺乏不無關系。因此,加強農村基層幹部的政策理論學習和教育,全面提高黨員幹部的素質,是有效遏制農村基層幹部黨員違紀違法現象的根本措施。要根據基層幹部的文化水平和工作實際,靈活采用易於接受和通俗易懂的教育形式,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政治思想和業務培訓,提高村幹部的綜合素質。要充分發揮各級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運用典型案例,有計劃地開展警示教育。
(二)給基層紀檢部門“補鈣”。
將基層紀檢部門的人財物權移交縣紀委垂直管理,實行派駐制。加強基層紀委建設,每個鄉鎮配備壹定數量的專職紀檢幹部。要切實落實鄉鎮紀委書記不分管與紀檢工作無關的其他工作的規定,把基層紀檢幹部從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實行基層紀檢幹部特別是紀委書記任期制,建立相對固定的紀檢幹部隊伍,避免紀檢幹部經常性流動。要努力提高基層紀檢部門的影響力和執行力,賦予基層紀委比地方黨委政府更大的決策權和自由裁量權。
(三)要加大對基層紀檢部門辦案的支持力度。加強對基層辦案所需設備的支持,配備電腦、攝像機、錄音筆等。加強對鄉鎮街道辦事處辦案工作的指導,定期開展辦案交流活動,組織人員深入基層協助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幫助其把握政策界限,改進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水平。重視辦案協作區的作用,組織鄉鎮之間的異地辦案。要幫助基層辦案人員穿上“鐵襯衫”、“金鐘罩”,主動為基層紀檢部門掃除辦案阻力,堅決剎住“說情之風”。對故意阻撓辦案或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四)實行基層農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壹種有效的監督形式,有利於發現村級組織財務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避免給集體造成更大的損失,及時發現村幹部的缺點和錯誤,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護幹部。特別是對村支書、村主任,要進行任前、任中、任後的責任審計。審計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管理基本情況、財務制度建設、財經法紀執行、農民關註的集體資產處置、債權債務管理、土地承包、專項資金管理、財務公開等情況。審計結果要在村裏廣泛公示,並納入村幹部誠信檔案,作為今後繼續任用的依據。
(五)開展“陽光鄉村工程”建設。制定統壹的標準,對村務公開的內容、形式、時間間隔、檢查評估方式、責任追究等做出詳細規定。在村民活動集中、位置明顯、方便村民閱讀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示欄。公共項目應包括
計劃生育、救濟、低保、優撫、殯葬改革等。,可以引申到黨務公開。建立健全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村務公開內容經監督委員會審議後公布,制定出臺村幹部離任審計、村務公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等壹系列制度。要積極創新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手段和形式,不斷增強村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推進“陽光村務建設”,深化基層民主管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
(六)加大對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要以查辦農村基層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為重點,堅決查處涉及群眾利益的案件,突出查辦“七類”案件。壹是突出查處農民建房過程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違規批地、辦證過程中吃拿卡要等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突出查辦破壞國家惠農政策的案件。嚴肅查處惠農補貼補償等政策違規行為,嚴肅查處轉移支付、扶貧開發、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扶持等支農政策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查處義務教育、合作醫療、優撫救助等政策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各項惠農惠民政策落實到位。三是突出查辦工程建設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加強對“新農村建設”、“村村通”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中小學危房改造等項目的監管,定期開展項目資金運作和質量安全執法檢查監督,壹旦發現違紀違法線索,立即組織查處。四是突出查辦集體資產處置中的違紀違法案件。深入開展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等“三資清理”,堅決查處農村“三資”管理中的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維護農村經濟管理秩序。五是突出查辦基層幹部亂作為、濫用職權案件。嚴肅查處誤用、濫用權利中飽私囊、謀取利益的案件,嚴肅查處侵犯和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自由權、村民自治和參與權以及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六是突出查辦基層幹部涉黑案件。重點打擊維護宗族家族勢力、壓制農民表達意見的良好願望、打擊報復群眾以及非法組織策劃、幕後操縱群體性事件、從事非組織活動、幹擾破壞基層換屆選舉等違紀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