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因瀆職造成經濟損失達到654.38+0.5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1,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3.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構成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枉法罪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起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起訴,或者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判決、裁定執行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以受賄罪實施前三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和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條司法工作人員私自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第四百零壹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三條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9.徇私不征或少征稅款罪。
第四百零四條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出售發票罪,抵扣稅款罪,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五條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時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1,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玩忽職守罪。
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遭受欺詐,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違規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3,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壹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縱容走私犯罪
第四百壹十壹條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壹十二條國家商檢部門或者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查驗的物品不查驗,或者拖延查驗發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壹)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造成前款第(壹)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傷亡的;
(2)造成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三)對事故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致使損失後果繼續、擴大或者延誤救援工作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