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收。土地增值稅是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以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法定金額後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收,不包括以繼承和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納稅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土地增值稅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地方稅務機關全額繳納。納稅人在辦理繳納相關手續時,除了清算資料外,還需要提供中介公司提供的核查報告。驗收後,管理部門會在期限內結清這筆稅款,審核清楚。
計算土地增值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2、土地開發成本、費用;
3、新房及配套設施的造價,或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增值稅是指房地產企業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銷售房屋過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和其他費用後的增值部分,是按照壹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稅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