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普通住房銷售增值率不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進行銷售,增值率不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房是指按照當地普通民用住房標準建造的住宅房屋。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房價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普通標準住房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住宅小區容積率應在1.0以上;單體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價格1.2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二、個人銷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三。國家需要搬遷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基礎:
1.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2.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
四、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且增值率不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5]139號)的規定。
五、轉讓舊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且增值率不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1號)。
六、企業改制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實施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七、合作分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148號)規定,壹方出地,另壹方出資,雙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後分割為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完成後,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八、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被撤銷金融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
九、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房地產時免征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類政府物業管理公司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