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 稅收籌劃的方案如下: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階段法律依據。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 契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7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分析:戊公司股東仍為甲公司和乙公司,與原被分立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對戊公司承受丙公司土地,不征收契稅。⑵《 公司法 》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 的百分之三十。分析:戊公司貨幣出資金額占30%,符合該規定比例。⑶2021年《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第14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後“各方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者在分立後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不得低於分立後 公司註冊資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分析:戊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丙公司不壹致,因上述法律規定,各股東可自由約定持股比例,故符合法律規定。 2、公司分立階段稅務籌劃。⑴ 所得稅。分立公司從被分立企業中派生出來,在工商登記時是按新設公司處理的(但稅法不作為新設公司處理),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公允價(評估價)入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如果符合特殊重組(免稅改組)的條件,應以原歷史成本為原則確定計稅基礎。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新股的計稅成本,應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將來轉讓或 清算 股權時,按照計稅成本扣除。⑵ 營業稅及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是轉讓國有 土地使用權 、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其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公司分立是資產、負債、股權、勞動力等要素的同時轉移(而非“轉讓” ),其涉及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轉移,不屬於《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征稅範圍,也不屬於《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⑶ 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7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⑷ 印花稅 。分立後的兩家公司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與原被分立企業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相比,新增金額由新設企業貼花,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 還存在如合作開發、委托經營、土地使用權贈與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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