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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部分商品購買方怎麽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

壹、開具紅字的具體流程:

1、《信息表》的填開: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壹並作為記賬憑證。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驗

主管稅務機關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壹壹對應。

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擴展資料

1.受理審核

(1)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此下四種情況審核購買方或銷售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及書面材料:

①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審核購買方填報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②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審核發現報送的資料不完整不齊全,存在疑點,未按照規定加蓋印章,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等情況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壹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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