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計算方法:
1.當期退稅額的計算方法為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乘以退稅率;
2.退稅收入的計算方法是進貨成本除以1+增值稅稅率再乘以出口退稅率。
兩種方法的適用範圍不同。壹種是免抵退稅的方法。二是先退。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增值稅適用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離岸價,退稅率與外貿企業相同。其特點是出口貨物退稅不是全額退稅,而是先免征出口環節稅,再減免國內貨物應納稅額。國內貨物不足抵退稅款的部分,是否給予退稅,按照企業出口銷售額占當期全部貨物銷售額的比例1季度確定。
先征稅後退稅的辦法適用於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其特點是對出口貨物的出口環節照常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手續齊全後給予退稅。稅收征收由主管稅收的國稅機關負責,退稅由主管出口退稅的國稅機關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從各種渠道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當期進項稅
當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時,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第二十五條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納稅人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並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屬於退(免)稅範圍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在退稅後退運或者退運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已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