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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的時限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年度匯算。稅務機關壹般情況下是在接受材料之後的30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

申請退稅時應按規定攜帶和提交如下材料:

1、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審核無誤後,原件退還納稅人);

2、誤征誤交稅款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復印件壹份;

3、退(抵)稅款申請表(《企業誤交稅款退稅申請表》)壹式四份;

4、退稅申請,須註明申請退稅原因及申請退稅金額;

5、發放工資簽收單或銀行發放單復印件壹份;

6、員工聘用合同復印件壹份;

7、因事務所、網站等原因誤交稅款的,需附上述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

8、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納稅人應承諾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可靠、完整;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並統壹使用a4紙樣,表格用黑色水筆填寫,外文資料須附翻譯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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