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年度已預繳稅額大於年度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包括當年年度綜合所得收入額不超過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或未足額扣除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等情形。
2、上年度綜合所得收入超過12萬元且需要補稅金額超過400元的。包括取得兩處及以上綜合所得,合並後適用稅率提高導致已預繳稅額小於年度應納稅額等情形。
個人所得稅退稅方法:
1、申請人自行申請退稅:壹般可以通過稅務局網站、或者個人所得稅手機APP、郵寄申辦、或者直接前往辦稅服務大廳等方式進行辦理年度匯算,並結清應退稅款;
2、可以委托公司代繳個稅人員協助辦理退稅,納稅人可向任職所在公司提供上個納稅年度在本公司之外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信息、以及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委托公司負責代繳個稅的工作人員協助進行納稅申報並辦理退稅;
3、納稅人可委托涉稅專業服務單位或者個人代為退稅。
綜上所述,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註意,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而且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退稅的計算依據是用當年的綜合所得,減去三險壹金,專項扣除費用,上年度的壹些捐贈,用計算出來的實際所得乘以適用稅率,再減去數算扣除數,這是自己當年應交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出來以後減去上年度實繳的個稅,就是應退的個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九條
(壹)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二)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