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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政策

法律解析:退稅是指由於某種原因,稅務機關將已繳納的稅款按規定程序退還給原納稅人。主要包括:(1)工作失誤導致的多種癥狀。(2)政策性退稅。由於稅收政策的變化。(三)其他原因退稅。退稅程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經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出口退稅政策、加快退稅速度等措施,減輕企業負擔,保持外貿穩定增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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