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1、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3、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
4、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納稅人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六十日,稅務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