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軍家屬,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證明的,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每壹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安置的隨軍家屬須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中華人民***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國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六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