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再就業,確實已經不屬於法定的勞動者範疇,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屬於“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很顯然,妳退休後再應就業所取得的收入在上述應納稅項目之列,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對妳扣除個稅是正確的。至於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按“勞務報酬所得”來納稅,很有講究。《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所規定的稅率和減除費用是不同的,而且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屬於低稅負。由於這對退休再就業人員是有利的,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指出:“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退休返聘人員工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退休後的勞務收入如何納稅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