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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5〕382號):

“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有關問題的批復》(國〔2006〕5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體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取得的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退休人員再就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且存在長期或者連續的雇傭關系;

二、員工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員工與其他正式員工享受同等的福利、社保、培訓等待遇;

4.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員工的職務晉升和職稱評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上述規定,對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此,被聘用的退休人員不能按照退休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收入的單位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後,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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