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資源稅: (壹)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資源稅: (壹)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壹)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 第十七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2號)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已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8月26日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現將稅法施行後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規定執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具體操作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有關規定執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特此公告。”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1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頁巖氣減征資源稅的通知》(財稅〔2018〕26號)稅收優惠政策於2021年3月31日到期後,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上一篇:註銷公司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註銷下一篇:被騙註冊公司成為第壹大股東,但不參與經營,是否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