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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處理退休職工統籌支出的稅務處理

供參考:

案例壹:某企業集團員工每月可從社保機構領取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退休工資。此外,根據員工退休前的職級,企業還給予退休員工幾千元的補貼,如生活補貼、住房補貼、過節費、差旅費、書報費等。這些費用和在職員工的費用壹樣,都是作為工資-薪金應付賬款核算,分攤到管理費用中,但不做。

“案例二”某企業規定,退休員工和在職員工壹樣,會得到各種實物福利,如洗滌用品、節日實物福利等,每次給幾千元,與社保無關,屬於自付費用。支付的實物福利列為職工福利費,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那麽,上述企業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應如何征稅?

工商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收入無關的其他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於退休職工,由於他們已不在崗位上,企業當期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他們的勞動貢獻。因此,退休職工的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支出與當期取得的收入無關,不應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在這個問題上,不同地區執行的標準並不壹致。部分地區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稅字[2009]242號,以下簡稱財稅字[2009]242號)規定,允許離退休職工的相關費用納入職工福利費核算,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財企[2009]242號第壹條對職工福利費規定如下: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以下支付給職工或為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該條第四項明確,離退休人員的自付費用,包括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和離退休人員的其他自付費用,屬於企業職工福利費。

遺憾的是,這份文件並不是稅務文件——作為規範職工福利費核算的文件,它只是明確了退休人員統籌外的費用在會計核算中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而且這份文件特別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退休職工的自付費用能否從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要看稅務文件怎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3號,以下簡稱國〔2009〕3號)第三條明確指出,對職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業務領域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 員工直系親屬醫療補助、取暖補助、員工防暑降溫費、員工困難補助、救濟費、員工食堂補助、交通補助等。 、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屬於職工福利費。從上述規定來看,職工福利費的對象應該是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和遺屬,沒有明確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也屬於職工福利費的範圍。因此,對於類似本文開頭提到的情況,企業參照財企[2009]242號文的規定,將退休職工的實物福利和現金補貼納入會計處理是沒有問題的,但在處理企業所得稅時。

個人所得稅

退休職工退休前從工作企業領取的現金補貼和實物福利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比較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者退休金外,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退休工資和生活補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在扣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本文的兩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現金、實物補貼或福利,應按照本文件的規定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提示: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我國目前社保只提供基本養老生活保障的形勢下,壹些企業為員工提供實物或現金補貼,保證其退休待遇不會降低,在情感上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企業,應該遵守國家的相關規定,既要適度,又要正確,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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