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預繳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壹)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第十壹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建築業預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可參見鏈接:/link?url=%2Farticle%2Fhangye%2F20160754006.html&q=%E5%BB%BA%E7%AD%91%E4%B8%9A%E9%A2%84%E4%BA%A4%E5%A2%9E%E5%80%BC%E7%A8%8E%E4%BC%9A%E8%AE%A1%E5%88%86%E5%BD%95&ts=1494393608&t=5787df3f46fa9d35eea1d93abdbe6db&src=haos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