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主創業,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三年內(36個月,下同)按照每戶每年12000元的限額,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定額標準可提高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減免稅限額按月折算。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運行月數。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二是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按三年內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提高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企業應根據職工人數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計算企業減免稅總額,每月在減免稅總額內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大於減免稅總額的,以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差額抵扣企業所得稅。當年未完成扣除的,不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按月減征或者免征。計算公式為:企業會計減免稅總額=?每個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今年在本單位工作幾個月?12?具體定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三、本通知所稱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退出現役,通過自謀職業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
四、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申報時,註明其退役士兵身份,並將《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伍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伍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伍證》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伍證》留存備查。
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留存以下材料備查:1 .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證、中國人民解放軍退伍軍人證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伍軍人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伍軍人證;2.企業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3.今年企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工作計劃表(見附件)。
五、企業招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可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可適用其他支持就業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其中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 1至2021 12 31。2021、12、31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自2019 1起停止執行。
上壹年度已享受3年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壹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不滿3年,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直至3年期滿。
地方財政、稅務、退伍軍人事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支持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作為壹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加強部門協調,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註稅收政策的落實情況,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退伍軍人部報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伍軍人司2065 438+09 .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