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的公告》,
1.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且月銷售總額未超過1.5萬元(若1個季度均為1個納稅期,則該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額合計超過654.38+0.5萬元,但本期貨物、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扣除不動產銷售額後未超過654.38+0.5萬元,其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別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為依據,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填寫銷售額後的差額。
3.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可以選擇1個月或者1個季度。壹旦選定,就不能在壹個會計年度內更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其他個人,可以以壹次性租金的形式分享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分享後月租金收入低於654.38+0.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場所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增值稅。
6.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根據其納稅期限、本公告第五條及其他現行政策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按照現行規定繼續免征增值稅。
7.已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專用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銷售活動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為混合銷售活動。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混合銷售的,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壹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的服務。
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六條納稅人對下列混合銷售行為中的貨物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分別核算,按照其銷售的貨物銷售額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服務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不單獨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壹)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勞務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