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義務兵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城市義務兵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本科生每年將獲得100%的獎金(即2倍),專科生每年將獲得50%的獎金(即1.5倍)。進入西藏(新疆)和高原條件的士兵,按現行標準的3倍發放工資(詳見經濟待遇表)。
(2)退役士兵就業安置
1.壹次性退休金。由軍隊按照4500元×工齡的標準發放,並授予榮譽稱號或立功的,增發股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壹等功的,發放15%;榮立二等功的,增發10%;榮立三等功的,增發5%。
2.壹次性經濟補貼。退休第二年8月底前,由當地政府發放。其中,義務兵每服現役1年,補助4500元,壹次性經濟補助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壹年,增發20%,壹次性經濟補助9000元×[1(現役年限-2)×20%]。
3.免費就業培訓。退出現役後1年內,縣級以上政府安置部門應當免費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薦就業。教育培訓期限壹般為2年,最短為3個月。
4.創業培訓補貼。在指定就業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根據其工商稅務登記情況,享受壹次性創業培訓補貼800-1200元。
5.壹次性創業補貼。就業困難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並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可享受壹次性創業補貼2000元。
6.小額擔保貸款。退役士兵除從事非國家限制行業外,可在創業地申請最高65438+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於合夥企業或小企業,可申請最高50萬元的“捆綁”貸款,並按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7.稅收減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首次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管理、登記、許可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限額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提高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壹條。軍官退休後,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發給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官由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