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異地回城的本地戶籍醫保參保人。
2.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就業並按規定參加了我市社會保險的非本地戶口人員。
二。醫保轉移申請材料: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醫療保險轉入申請受理機關:參保地社保機構征繳窗口。
四、醫療保險轉入程序
被保險人從轉移地社保機構取得保險轉移證明。參保人到轄區社保機構申請轉入社保機構,向轉入地社保機構發送聯絡函,向轉入地社保機構發送信息表,接收轉入信息表,錄入,完成轉移手續。
五、醫療保險轉入程序
1.轉入地社保機構收到轉入申請和繳費憑證後,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聯絡函。
2.轉入地社保機構收到轉入地社保機構轉來的信息表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
3.上述時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和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相結合的制度。個人賬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