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壹次全面清理整頓
這次清理整頓的範圍是以企業形式出現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凡此類社會福利機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9號)規定的審批程序,未經民政部門批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壹律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各地接此通知後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落實,在2002年6月底以前對已登記註冊的這類企業進行壹次全面清查。凡未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要限期辦理審批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要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二、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與民政、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監督檢查。要充分發揮工商所對轄區內企業的監管作用,加強對已登記註冊的社會福利企業,包括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壹旦發現其不具備社會福利企業的條件,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民政、稅務部門;對不屬於社會福利企業而打著社會福利企業名義,欺騙社會公眾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