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稅務機關對於欠稅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會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上發布欠稅公告並將欠稅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2、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對於所欠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補繳。
3、罰款:欠稅人在稅務機關指定期限內為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會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收繳並停供發票,這個只針對從事生產、經營的欠稅納稅人。
5、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對逾期未補繳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凍結賬戶、扣押查封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且稅務機關享有壹定的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6、阻止出境:稅務機關對於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7、若稅務機關在采取上述措施後仍不還追繳欠繳的稅款,則納稅人已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數額在壹萬元到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超過十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罰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