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務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國家審計機關或社會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企業財務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所反映的會計信息作出客觀、公允的評價,形成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和決定,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業資產和利潤。
2.稅務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關對企業、事業單位和納稅人應依法納稅情況進行審計、檢查,以了解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繳納稅款、減免稅,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納稅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存在弄虛作假、代扣代繳稅款現象以及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紀律的情況。壹般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的事後審計。
3.清算審計。清算審計是在清算工作結束後進行,是指對清算截止日的債權債務清算、資產變現、利得、損失、費用和凈資產分配等情況進行審計,以確認清算企業是否合法、公開、公正地進行了全部清算活動,並對清算結果出具合法、公正的審計意見。清算委員會應當申請啟動。
4.離任審計。指對法定代表人在整個任期內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和總體評價。這項活動對於引導和規範法定代表人的經營思想和行為,維護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和揭露違法行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壹般來說,離任審計也是由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以保證審計結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