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可分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和核銷。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是指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是指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手續。
二、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主表)2份;
2、銷售貨物的應提供:
(1)展銷組織單位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對在異地只設有倉庫且實行由納稅人核算的銷售結算貨物,需提供租倉協議的復印件;
(3)移送貨物清單;
(4)《稅務登記證》副本。
3、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提供:
(1)外出經營業務相關合同;
(2)《稅務登記證》(副本)。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表)1份;
2、《外出經營活動報驗單》;
3、開具發票的復印件。
三、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外出經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後,須在10日內辦理《外出經管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核銷手續。
四、稅務機關工作流程和承諾時限
(壹)工作流程:
納稅人申請→大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審核辦結。
(二)承諾時限:
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