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按照《營業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去外省市施工要在註冊地地稅局開具《稅務外出經營證明》,將此證明在施工地地稅局備案,然後在施工地繳納營業稅,回註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開具《稅收外出經營證明》則在施工地申報繳納營業稅後回註冊地還要按3%稅率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擴展資料: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壹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根據《條例》規定,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企業,只要會計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其具體條件為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在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
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單獨建帳核算並有專職財會人員,能按規定提供應稅貨物、勞務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資料。個體經營者,申請認定壹般納稅人時,亦應基本具備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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