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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問題

問:我公司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部分單位價值低於5000元的外購軟件,公司將其確認為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最低折舊年限可確定為兩年,最近聽說有出臺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新政,請問我公司應如何享受加速折舊的政策?  可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外購的軟件隨設備硬件壹起購買的,合並計入固定資產;多帶帶購買的軟件計入無形資產,不應計入固定資產核算,因此應首先確定是多帶帶購買還是壹起購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壹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壹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同時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壹經選擇,不得改變。  因而,貴公司單位價值低於5000元的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外購軟件,可以選擇最優惠政策執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壹次性扣除。  如果是計入無形資產的,沒有明確是否按公告2014年第64號和財稅75號文規定,但是從立法精神分析,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應壹樣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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