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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外包和自產對於集體福利待遇是不同的?

原因在於,為了避免稅款流失,避免被用於非法避稅。

比如端午節,企業給員工發粽子作為節日福利,如果自己采購生產(包括委托加工)的粽子品種相同,市場銷售價格相同。

A公司是食品生產企業,給員工發了壹批粽子。成本價才6000元,市場銷售價10000元(不含稅)。

B公司是壹家互聯網企業。其從A公司購買了壹批粽子,市場價格為65,438+00,000.00元(不含稅)。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稅合計為11.300元。

在上述兩家企業中,粽子都是經銷的,只是稅收待遇不同。

對於A公司來說,由於自產產品作為職工福利費,需要視同銷售,不是按成本價銷售,而是按市場銷售價銷售,所以需要計提銷項稅額= 10000×13% = 1300元。

對B公司而言,如果購入的貨物用於職工福利,取得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則該批貨物實際最終增值稅金額= 10000×13% = 1300元。

也就是說,無論是自制還是外購,在按照稅法規定處理的情況下,最終消費者繳納的增值稅為1.300元,最終稅負不會因為取得渠道的不同而不同,這也是稅收公平的壹種體現。

當然,對於A公司來說,無論是銷售給B公司還是由自己的企業發放給員工,都已經計提了相同的銷項稅額,所以制造對外銷售的產品或者內部發放給員工的產品所取得的進項稅額都可以按規定扣除,這也是稅收公平的壹種體現。

在這樣的規定下,可以堵住壹些非法避稅的漏洞,盡量實現稅收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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