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外管證》的核銷方式如下:
1、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2、 納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項目,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審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因各種原因未使用《外管證》的,應全部收齊開具的各聯後進行繳銷,作作廢處理;
4、納稅人在辦理繳銷手續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按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5、異地納稅或代扣稅後,在核銷時,應向稅務機關留存發票、稅票復印件及外管證。
綜上所述,外管證有效期限壹般不超過180天,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在有效期屆滿後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指定窗口辦理繳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