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條文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 “二、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壹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法規,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法規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於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規定: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2800元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是指:
(壹)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