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的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以報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前提是,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金額及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次月,在辦理工資薪金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主管稅務機關予以核準確認免稅。
對因在境內就業或辭職以報銷形式取得的安置收入,合理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合理部分予以免稅。
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旅行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這就需要納稅人提供差旅費、住宿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相關計劃,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此外,如果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那麽納稅人應提供探親交通費用憑證(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實際用於探親,且每年探親次數和支付標準合理的部分予以免征。
壹般來說,外國人在中國取得的生活津貼是否需要征稅,取決於津貼的性質、目的和數額。符合免稅條件的,不需要交稅;如果不符合免稅條件,就需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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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