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二、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壹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 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免稅規定
1、外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免稅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外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收。
2、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征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征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