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地區個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和港、澳、臺地區個人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個人在大陸的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港、澳、臺地區個人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主要是根據其是居民納稅人還是非居民納稅人進行判定。居民納稅人負有全面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負有部分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不滿1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具體納稅義務如下:

1.在壹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的個人,屬於境內短期停留人員,且不在境內常設機構擔任固定職務的,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壹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時間超過90日(稅收協定規定為183日)但不滿1年的個人,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納稅人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具體納稅義務如下: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應就其境內和境外壹切所得壹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時間在1年以上不滿5年的,就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在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時間滿5年的,從第6年起的以後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6年起以後的某壹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並從再次居住滿1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5年期限。

哪些所得應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哪些優惠?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除可以享受《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外,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標準為4800元。

2.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合理開支部分;

(4)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哪些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中國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中國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中國工作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中國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特殊規定? ?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型公司管理層職務的外籍個人。

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個人,應當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凡是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擔任與董事職務無聯系的因從事直接管理職務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外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企業管理工作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並統壹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港、澳、臺地區個人在大陸企業擔任高層管理職務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駐華代表機構外籍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特殊規定?

駐華代表機構屬於采用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任職的雇員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在該機構會計賬簿中是否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支付或負擔。

外國以及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哪些規定?

1.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中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凡是演員、運動員屬於臨時聘請,不是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中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演員、運動員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以其在壹地演出所得報酬,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屬於勞務報酬所得的,在壹地演出多場的,以在壹地多場演出取得的總收入為壹次收入,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什麽稅率??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稅率如下表所示: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表)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如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款項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在次月15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沒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什麽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需要備案?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

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到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所進行備案:

(1)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2)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3)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4)不屬於審批類的其他條款。

備案時,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需要出示的資料為:

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

備案時,非居民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需要提交的資料為: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兩份);

(2)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復印件;

(3)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備案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可不再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但限於該非居民納稅人向同壹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的時限為7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法〔2009〕2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

在什麽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需要審批?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在享受協定待遇前,應到區縣局、分局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審批時,申請人需要出示和提交的資料為:

1.企業

(1)需出示的資料

①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

②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兩份);

②《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企業)(兩份);

③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復印件;

④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2.個人

(1)需出示的資料

①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

②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兩份);

②《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個人)(兩份);

③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復印件或其授權代表出具的專用證明復印件;

④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⑤國家稅務總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但應報告接受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和接受時間,而且,限於該非居民向同壹主管稅務機關已經提交的資料。

稅務機關辦理審批的時限為30個工作日,如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區縣局、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地稅法〔2009〕27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

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需要提交的資料有哪些?

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中國稅收居民並提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申請人需持下列資料到區縣局國際稅務管理部門進行開具:

1.企業申請人

(1)需出示的資料

①《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

②《稅務登記證副本》;

③實際管理機構位於中國境內的證明;

④如在中國境內完稅的,出示上壹年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②實際管理機構位於中國境內的證明復印件;

③提交完稅證明復印件,如未在中國境內完稅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2.個人申請人

(1)需出示的資料

①有住所個人提交其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方面的相關證明;

②無住所個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證明(護照等);

③如在中國境內完稅的,出示上壹年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需提交的資料

①《<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②有住所個人提交其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方面的相關證明復印件;

③無住所個人提交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證明(護照等)復印件;

④完稅證明復印件,未在中國境內完稅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京地稅法〔2008〕273號)?

來源:/ssxc/sszt/wjgr/display.asp?more_id=1532424

  • 上一篇: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有什麽區別?什麽情況下交土地出讓金?
  • 下一篇:網上代理記賬: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