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部分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後續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四條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免稅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規定,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差旅費補貼、探親費、語言培訓費等補貼,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子女教育費用,經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明並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審批取消後,取得上述補貼收入的外籍個人,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文的規定,提供相關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文的要求,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補貼收入進行逐項審核。相關憑證和證明材料不能證明上述免稅補貼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要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限期重新提供證明材料。補貼收入不能提供有效憑證和證明材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上述規定,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獲得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補貼,合理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子女語言培訓費、教育補助費的支付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
課外培訓費在國內屬於少兒語言培訓費,且金額合理並能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需要並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義務教育費是我國對孩子接受教育的壹種補貼。金額合理,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筆費用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