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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地點怎麽確定?判斷依據是什麽?

有關外籍人士的個稅處理問題,很多財會人不是很了解,最近深空網在後臺也收到了粉絲提及到的類似問題,對此今天就跟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問:有壹個外籍人士從A地轉到B地的壹家公司,之前在A地壹年都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在他到B地工作以後是否能把在A地沒有繳納的稅金在B地補繳?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規定,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壹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籍人士取得工資所得,應由支付方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沒有扣繳義務人,應向其取得所得所在地(A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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