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至20210,12,310期間,外籍個人仍可選擇繼續享受免稅,但選擇此選項,不能選擇個人專項附加扣除,只能選擇其中壹項。
2022年6月5438+10月1起,外籍個人不能再選擇八項補貼,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稅改前,用人單位為外籍個人支付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差旅費補貼、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後,新增的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性質與上述相關補貼類似。
為公平稅負,規範稅制,統壹內外資人員待遇,對外籍個人上述八項補貼設置三年過渡期,即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時,從2019 1至2021 12 31;
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個人取得補貼實施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財稅〔2004〕29號)規定,住房補貼、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政策,但不能同時享受兩者。外籍個人壹經選定,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2022年6月5438+10月1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補貼等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