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需準備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查驗原件)
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查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
4、公章
5、若已過合同期,還需提供情況說明
二、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外出經營開始前,持《外經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
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外經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為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需準備的資料:1、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查驗原件)
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查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結清稅
款,繳銷發票。
核銷報驗登記所需資料:未驗舊、未使用完的發票(領取發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
情況申報表》(需在經營地繳納稅款的提供)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經證》
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
需準備的資料: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在經營地已繳納稅款的,還應提供相關完稅憑證、發票復印件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號碼
證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實際經營期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到達時間
報驗時間
經營地點
貨物存放地點
應稅勞務
營業額
繳納稅款
使用發票名稱
發票份數
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