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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辦理流程2020

壹、《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需準備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查驗原件)

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查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企業自營業務承諾書

4、公章

5、若已過合同期,還需提供情況說明

二、報驗登記

納稅人應當於外出經營開始前,持《外經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

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外經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為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需準備的資料:1、稅務登記證或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查驗原件)

2、外出經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查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結清稅

款,繳銷發票。

核銷報驗登記所需資料:未驗舊、未使用完的發票(領取發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

情況申報表》(需在經營地繳納稅款的提供)

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納稅人應當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經證》

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

需準備的資料: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在經營地已繳納稅款的,還應提供相關完稅憑證、發票復印件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號碼

證明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實際經營期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到達時間

報驗時間

經營地點

貨物存放地點

應稅勞務

營業額

繳納稅款

使用發票名稱

發票份數

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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