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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

鳳凰網房產7月18日訊(編輯 劉佳)7月16日,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方案有關內容。

據悉,於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現行土地增值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較健全,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故將《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個別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閱文件獲悉,關於征稅範圍,《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簡稱“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產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

關於稅收優惠,《征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

壹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於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平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關於征收管理模式,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制度,並將現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清算審核的做法,調整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此外,在稅率和計稅依據方面,《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規定,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來源:觀點地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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