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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辦理流程是什麽

法律依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三、優化《外管證》辦理程序

(壹)《外管證》的開具

1.“壹地壹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2.簡化資料報送。壹般情況下,納稅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副本首頁復印件(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復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

1.納稅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管理。納稅人以《外管證》上註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事項。

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3.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三)《外管證》的核銷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見附件2),並結清稅款。

2.經營地稅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稅人存在欠繳稅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稅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稅人辦理。納稅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稅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簽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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