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經營業務確認時開具發票。”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65 438+06]36號)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發生時間為: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沒有簽署任何書面合同或書籍
當面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之日。
(二)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在勞務和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5)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七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3、5、10、15、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納稅期限為65,438+0個季度。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納稅期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1納稅期為1、3、5、10或15的,自到期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特別要註意的是,建築業壹收到預付款就有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第17號)規定:
“第十壹條納稅人跨縣(市、區)建築勞務預繳稅款的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的納稅時間和期限執行。”
外經是什麽意思?
外貿憑證稱為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憑證。是指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稅務機關應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涉外經營許可證。《涉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