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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員工被辭退有補償嗎?

外部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不需要賠償。

由於外包員工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無需承擔辭退後的經濟補償責任,但被辭退的外包員工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

外部員工的特征:

1.外部從業人員具有壹定的資源優勢,對服務業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壹些外部員工擁有服務行業所缺乏或把握較弱的知識、技能和專業素養,能夠滿足顧客價值需求。它對服務業的發展和戰略目標的實現起著關鍵作用,是服務業的核心競爭力;

2.外部員工心理預期高。服務行業的外部員工對自己的勞動報酬基本不滿意,努力工作只是實現了較低層次的生活薪酬需求。隨著這些需求的滿足,自身價值的提升,他們會有更高層次的需求。所以外部員工在心理上必然會有更高的心理預期;

3.外部員工容易流失。隨著社會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各服務行業對人才的競爭日益加劇。如果服務業不能充分發揮優秀員工的才能,滿足他們的各種需求,外部員工很容易跳槽,服務業將付出巨大的人力資源替代成本,甚至陷入困境。

4.外部員工數量稀少。服務業對外籍員工的需求很大,外籍員工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壹個服務業的成敗,尤其是關鍵崗位。技術崗位的外籍員工稀缺,有時很難招到。

綜上所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員工被有過錯的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但外聘人員和本公司員工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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